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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5 15:22:15

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26号),加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资源保护力度,提升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财政部、农业部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态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包括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业生态建设、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等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水平的生态、资源、环境、质量安全等内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二)科学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安排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程序规范合法,结果公开透明。

(三)绩效导向。建立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

第四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

(一)市农委负责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负责下达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检查任务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三)区农委根据市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制定本区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

(四)区财政局负责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配合区农委制定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申报、审批、检查、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市农业生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任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组织。

第六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绿色生产、农业资源保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  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用于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深耕深翻、休耕养地、设施菜田土壤保育和改良等方面。

第八条  农业绿色生产。主要用于支持水产养殖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绿色生产方式推广;渔船节能和资源保护技术推广;畜禽养殖节水节料除臭生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技术示范点建设;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种植业绿色生产技术推广;蔬菜、经济作物标准园创建和水稻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等方面。

第九条  农业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支持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和监测、评估;渔船减船拆解;畜禽、水产开展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

第十条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水产养殖、蔬菜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经营品牌化建设;农业投入品和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三品一标”特别是绿色食品认证奖励等方面。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工作。主要用于水产养殖用水及底泥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兴建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等与农业生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对区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对市属单位(企业)实行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方式。

(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

各区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落实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市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区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农业资源现状、检查考核结果以及绩效评价情况等。农业资源包括耕地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规模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考核,并根据对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资金测算分配。考核方案由市农委另行制定。

某区农业生态市级补助资金=年度农业生态市级补助资金总额*〔该区农业资源占比*60%+(该区上年的农业生态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率*40%+该区上年的农业生态项目绩效评价得分系数*60%)*40%〕。

绩效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系数为1;绩效评价得分80-90分(含80分)的系数为0.8;绩效评价得分60-80分(含60分)的系数为0.6;绩效评价60分以下的系数为0。

(二)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方式

市属单位(企业)根据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编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市农委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下达到各区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商市财政局后下发各区,并抄送市财政局。

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批复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市属单位按照市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由市农委负责组织检查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农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农业生态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涉及专项转移支付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应将市级提前告知的专项转移支付预付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委资金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态专项资金,抄送市农委、各区政府。下达各区的,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下达市属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农委、财政局及市属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其中补贴资金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直接发放到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区农委、财政局及市属企业,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执行的实际情况,开展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对自查和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并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两次对本地区、本单位年度资金使用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市属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专项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