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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2-10 10:02:48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

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

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齐抓共管原则。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衔接,促进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统筹兼顾原则。财政性资产是财政投入资金的转化形式,要统筹资产建后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处置重建等各项工作,理清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护制度,实现建管并重,维护财政投入高效公平。

——注重实效原则。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业生产能力有效保护、财政投入科学节约、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等要求,不断审视和总结资产管理工作成效,探索推动农业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管理范围

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市级审批、市级财政单独投入或包括市级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同参与投入农业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农业建设项目主要指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提升项目。

以上农业设施(设备)的实物形态主要包括道路(场地)、输配电、排灌、农业用房、围墙、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鱼塘(池)、防疫、生态处理等设施(设备)。农业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合理摊入工程实物单体计价。

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管护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规范处置等各项工作;对2022年以前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之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

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直补类资金、产业化贴息贴费资金、考核奖补类资金等,不属于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范围。

三、部门职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光明、上实、地产等有关市属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是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直接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各区和各市有关单位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情况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四、权属界定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

五、管护制度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直接管理农业财政性资产,也可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乡镇等作为主体,具体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具体管理主体的责任。具体管理主体和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应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各区、市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设计年限内正常使用。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等重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护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各区应安排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经费,用于资产管理过程中培训、评估、处置、绩效评价等合理必须的开支。

六、使用年限

农业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之日起计算。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使用年限(年)

田间道路

水泥、沥青路

15

农用场地

水泥场地

15

排灌设施

水泥明渠

15

农用房(仓库、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桥涵

小桥、涵洞

30

围墙设施

砖混围墙

15

温室大棚

6型棚

10

8型棚

12

连栋大棚(薄膜)

15

玻璃温室

20

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各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合理评估并确定使用年限。

七、处置程序

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和重建,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妥推进,规范履行各项程序。

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并组织实施,市属单位按照单位内控管理要求审批并实施;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应报经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区级、市属单位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直接管理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具体管理主体实施。

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

各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应根据项目归属上缴对应的区、市两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于市级审批处置的区属项目农业财政性资产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上缴对应的两级国库。

各区、市属单位应在资产完成处置后的三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总结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报备。

八、档案管理

各区、市属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管理,及时办理竣工、购置资产的管护移交,应落实专人做好项目档案收集、组卷、存档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同时加强资产运维过程的档案管理,及时反映农业设施资产价值和实物变动情况,对资产相关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九、绩效管理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区、市属单位应加强农业财政性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合理制定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绩效目标,定期开展专项绩效自评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各区、各市属单位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农业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监督检查

为维护农业设施和管护资金的安全完整,各区、市属单位在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中,应切实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虚报冒领公共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产资金资产流失等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区、市属单位对相关农业财政性资产举报案件应积极办理,杜绝各种非法处置、占用、丢失、人为损毁农业设施(设备)现象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各区自行审批并投入资金建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市属单位的农业资产管理另有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支持的农机设施设备,按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